《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时间:2019-05-07 07:58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7年市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自今年元月起市法制局会同市市政园林局,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采取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模式成立立法工作小组,积极开展《办法》的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3月上旬,起草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将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立法审查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就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认真修改,3月底市政府还专门召开协调会进行研究,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4月中旬,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现就《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立法审查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发改、经信、卫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委文明办、市委政研室、市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各区政府和市发改、环保、建设、商务、旅游、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召开了由思明区和湖里区的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参加的基层代表座谈会;四是召开了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等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取民意、汇集民智。截至4月下旬,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近百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该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4月1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4月19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市法制局对征集到的各类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如下:

  (一)公众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相关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减量化措施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民提出:《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生活垃圾减量化的规定偏少,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量化才是最终目的,建议增加减量化鼓励措施。同时,还有市民提出:建议推行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进一步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化。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了相应减量化措施,即规定鼓励净菜上市、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和使用、设立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等回收再生资源,并规定鼓励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第八条)。

  2.关于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配备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由政府提供。经研究,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全社会应当共同遵守的反映文明素养的义务规范;同时,为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力度,各级政府在生活垃圾投放设施上给予财政扶持。《办法(草案)》对相关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待有关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中规范。

  3.关于大件垃圾的清运

  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市民提出:目前大件垃圾的清运问题较多,没有清运部门,道路上经常看到乱扔的大件垃圾,建议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大件垃圾的清运,公开预约电话,并且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向投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即规定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第三款)。

  4.关于督导员的聘请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由小区业主承担比较适合,并且给予奖励或者薪酬。另有基层自治组织提出:物业小区流动人口多,前期工作量大、宣传难度大,有关工作人员、督导员要同期配置并且足额配置。经研究,《办法(草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数量相当的督导员(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至于督导员的组成、具体配备比例则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聘。

  5.关于曝光平台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提出:建议参照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曝光,建立曝光平台,加强社会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第二十五条)。

  6.关于信用监管的运用

  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有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对于信用监管的运用,考虑到我市外来人口较多,能否与流动人口的积分就学、就业政策等挂钩起来,以推动信用监管的实施。经研究,考虑到相关信用监管的内容较为复杂,故《办法(草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即在规定了信用监管制度的同时,规定生活垃圾分类信用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后续工作预留空间(第二十六条)。

  7.关于执法取证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民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如何有效取证,实施行政处罚、信用监管均必须取得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可能出现违法行为人拒绝提供身份证的情况,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关措施能落实到位。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首先,规定督导员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其次,规定相关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的,由公安机关教育纠正并查明身份(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专家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情况看,与会专家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社会参与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源头在于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要发动志愿者、企业等让公众广泛参与其中,才能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做好。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共治措施,即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2.关于宣传引导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多位专家均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建议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辅导,引导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此,《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或者内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五(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承担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等职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3.关于分类标准

  征求意见过程中,多位专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还不是很清楚,是否考虑居民更容易区分、容易接受的标准,并且针对可回收物再进一步细分,玻璃、织物单独投放。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大部分意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修改,进一步细化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同时规定,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4.关于举报投诉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建议增加规定举报投诉人向谁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并规定将举报投诉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的流程。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关于执法主体

  征求意见过程中,多位专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执法能否落实到位是关键,首先要有足够的执法力量,目前将执法主体定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显然是不够的,应考虑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并建议赋予督导员执法主体资格。经研究,《办法(草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一是使执法主体多元化;二是考虑到督导员的特殊性,赋予了督导员相应职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6.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过程中,多位专家提出:对于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垃圾等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之后的收集和处置等,若未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将导致分类投放失去意义,应当对未按要求分类收集、分类处置的行为进行约束。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对个人处于三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规定三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了对违法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罚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有关部门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和部门征求意见会的情况来看,市政府有关部门也提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建议进一步扩大执法主体、存在取证难等意见之外,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关于实施范围

  部门征求意见会上,有区政府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岛内全面推行,岛外逐步推进,但是建议适用范围由思明区、湖里区适用修改为全市各区统一适用,并且“其他区域”用列举式予以明确,避免辖区居民产生误解,以为岛外不需要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同时,不能忽略农村。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把“本市思明区、湖里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的其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和日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条)。

  2.关于职责分工

  书面征求意见及部门征求意见会上,多个部门提出:建议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对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进行梳理和明确。《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经过多次研究,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机构、教育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第六条、第七条)。

  3.关于可回收物的范围

  在征求部门意见过程中,市商务局提出:鉴于玻璃和纺织物均为低残值物品,建议暂不将其纳入可回收物中。另外,建议将电器及电子产品作为可回收物处理。经研究,参照国办发〔2017〕26号文的相关分类标准,部分采纳市商务局的意见,即《办法(草案)》将电器电子产品纳入可回收物,同时保留纺织物、玻璃作为可回收物(第十一条)。实践操作中,纺织物和玻璃的处置问题由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商务局等进一步协商确定。

  4.关于管理责任人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建设局提出:对于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街道(社区居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此外,湖里区政府提出:湖里区外来人口众多,出租户多,建议明确房东为管理责任人,通过房东督促租户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经研究,首先,考虑到我市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较多,且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关重要,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社区居委会)作为管理责任人难以操作,故《办法(草案)》参照物业服务企业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等规定,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同时要求,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奖惩措施,可以“以奖代补”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其次,关于房东作为管理责任人的问题,出租户管理责任人按照《办法(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十三条第三款)。

  5.关于举报奖励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财政局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适当核定奖励标准,留有余地,建议表述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市财政局的意见,即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有关意见,《办法(草案)》还在一些文字上和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