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信用承诺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8-27 07:04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局信用承诺制工作,进一步推动市政园林“放管服”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市政园林审批服务便民化,方便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办事,实现“信用越好,审批越容易”,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制订《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9年8月27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园林“放管服”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办事,同时服务省市重点重大项目,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市政园林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有关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园林局审批处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审查和管理。市市政园林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监督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其他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三项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便利。审批处应当梳理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三项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的许可事项,对于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的事项,明确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公布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并在市政园林网站和审批窗口公开。

  第五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愿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申请容缺受理。

  申请人应当在许可期限截止日期前一个工作日之前补交材料。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补交材料的,审批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愿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申请容缺审批:

  (一)申请人为本市省市重点重大项目的业主或承建单位;

  (二)申请人属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A级企业;

  (三)申请人属我市燃气企业信用A级企业;

  (四)申请人属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申请人申请补交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延长30日。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材料的,审批处应当撤销许可。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市市政园林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市市政园林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市市政园林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对申请容缺受理或容缺审批的申请人,违反社会信用承诺,未能按承诺时限补交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享受市政园林行政许可的便利。

  申请人违反社会信用承诺,未能按承诺时限补交材料,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市政园林局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市市政园林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应根据市市政园林局告知的内容作出真实承诺,并按承诺内容切实履行。

  市市政园林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施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撤销行政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申请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告知承诺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享受市政园林行政许可的便利;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申请人属于我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能享受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市政园林行政许可便利措施。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园林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根据市市政园林局梳理公布的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的许可事项,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