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07 16:35
 《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对各地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作出要求。1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其它规范性文件。2008年11月,住建部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2008〕213号目前,我市尚未制定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我市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更好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利益,助力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我局初步制定了《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住建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初拟《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为全力保障群众及相关企业利益,于2021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在市市政园林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集群众意见;于2021年2月25日至3月1日,向我市13家主要供水、供气企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3月8至18日修改稿向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反馈意见对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共五章十七条,主要包含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程序、信息公开监督与检查部分。

(一)关于信息公开内容。

参照住建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第四条明确信息公开方式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方式;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应主动公开的一般内容,并以清单方式列举了供水、供气企业行业实际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二)关于信息公开程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时限、渠道以及保密审查责任等。

(三)关于信息公开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以及接到信息公开工作建议或投诉时的整改时限等。

(四)政策创新点

与住建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相比较,本《实施意见》第七条增加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同一企业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相关企业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第十三条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或举报的答复时限要求,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五十四条,增加第十五条  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在每年131日前主动向社会公布本企业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参考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3.住建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