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文件政策解读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解决“马路拉链”和“空中蜘蛛网”问题、提高管线抗灾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制定了《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文件。
一、制定过程
2018年7月26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颁布《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用地审批及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7月27日起正式实施。
二、范围期限
实施日期:2018年7月27日
失效日期:2023年7月27日
三、主要问题说明
《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共十二条;《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共八章;《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用地审批及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主管部门、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界定、涉管廊安全主体行为规范、管廊应急处置预案适用范围、管廊突发事件等级划分、责任组织及职责、管廊应急事件的处置及预防、地下综合管廊用地审批及产权登记的流程、规范等。
(一)《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
1.主管部门
根据《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做好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的规定,明确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管廊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分安全保护范围,市、区两级政府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应工作,实际运营、维护管廊的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2.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界定
根据《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第四条:“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和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的规定,明确了管廊以下范围:
①安全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3米以内;
②安全控制区范围: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15米以内;
③安全保护区与安全控制区范围与公路建筑控制区重叠: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和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3.涉管廊安全主体行为规范
根据《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第五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安全保护区内……与管廊相关的资料。”第七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第八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上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确了以下职责:
①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管廊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开展所管辖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立即制止并采取安全措施,同时上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管廊安全控制区内建设(作业)项目情况,建立完整项目资料档案,定期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限制性建设(作业)项目,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征求意见;可委托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同建设(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编制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对建设(作业)项目实行现场监督,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③建设(作业)单位: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限制性建设(作业)项目开工前,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供管廊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二)《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
1.管廊应急处置预案适用范围
依据《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1.3条:“本预案适用于……蓄意破坏管廊设施及管线的恐怖事件。”的规定,《预案》主要适用于:
①自然灾害:主要指因洪水、暴雨、台风、地震等非人力可抗拒的气象灾害,造成管廊设施及管线破坏的事故。
②事故灾难:主要指管廊设施及管线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难性事故。
③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指蓄意破坏管廊设施及管线的恐怖事件。
2.管廊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依据《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2条:“管廊突发事件等级划分……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的规定,可将管廊突发事件划分为以下等级:
I级 重大管廊突发事件
①管廊发生火灾、坍塌、爆炸、洪涝等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②造成管廊内电力缆线连续72小时以上电力供应中断的;
③造成管廊内供水管道连续36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II级 较大管廊突发事件
①管廊发生火灾、坍塌、爆炸、洪涝等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②造成管廊内电力缆线连续36小时以上电力供应中断的;
③造成管廊内供水管道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III级 一般管廊突发事件
①管廊发生火灾、坍塌、爆炸、洪涝等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②造成管廊内电力缆线连续24小时以上电力供应中断的;
③造成管廊内供水管道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3.责任组织及职责
规范性文件已作出详细描述,此处不再赘述。
4.管廊应急事件的处置及预防
依据《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5、6、7、8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在面临管廊应急事件时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①信息报告
信息收集(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报告(管廊公司及管线单位应全面掌握险情情况,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重大城市险情发生迅速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同时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信息处置(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本预案。)
②应急响应程序
针对不同等级应急事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响应措施包括先期处置、基本应急、扩大应急三类。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开展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最后,应急结束。
③保障措施
通信与信息保障与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
④宣传、培训和演练
(三)《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用地审批及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办法适用对象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
2.管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①管廊作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参照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②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建成的管廊,可申请补办用地手续。
3.办理说明
①管廊项目其用地红线应分层表示,由地下、地上两张图组成,并对其进行权利范围界定;
②综合管廊地上通风口、投料口、人员出入口等裸露地面的附属建筑,采用空间位置示意图描述其位置;
③地下结构部分以水平面垂直投影最大面积平面图为主(包括外墙厚度,具体以施工图为准),并备注说明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性。
④各项用地规划、手续均需按地上、地下分开办理。
4.注意事项
①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不得限制、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
②管廊应按规划合理使用,并与地面建设有效衔接;
③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建立管廊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依据的主要法规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五)《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