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8 15:17
 关于《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市市政园林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原厦门市林业局印发的《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厦林〔2008〕55号)的基础上,对《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明确部署和要求。厦门林地面积小,森林资源十分珍贵,森林防火对于我市建设生态型城市十分重要。而护林员在森林资源管护、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林业生产管理体制、投入机制、经营形式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的深刻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先后进行了修订和出台。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及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提升,原《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2020年元月1日零时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移交至市应急局,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防灭火提升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65号)要求,为加强地面巡护能力,进一步强化护林员管理,合理划定护林员管护范围,明确护林员职责,提高护林员待遇,健全完善护林员管理机制,决定对原《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以便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护,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二、修订过程

原厦门市林业局印发的《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厦林〔2008〕55号)自施行以来,为规范护林员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相继修订和出台。为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完善护林员管理机制,加强地面巡护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森林防灭火提升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65号)要求,从2020年7月起,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厦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原《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施行期间主要做法的基础上,对《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20年8月28日、9月27日,两次征求各区政府,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国有林场和广大护林员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护林员重新定义。原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工作的人员。”修改为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资源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履行护林防火职责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要求护林员要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二)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因机构改革职能变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市市政园林局为森林防火行业主管部门。原办法第三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镇(街、场)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市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镇(街)、林(农)场管护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管,镇(街)、林(农)场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指导村(居)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调整护林员配备标准。原办法第四条“护林员的配备,原则上每200-300公顷林地配备1名”。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鉴于目前全市护林员的配备,除同安区外,每名护林员的巡护面积小于2000亩,本次修订对原来每200-300公顷林地配备一名,改为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林地面积100公顷(1500亩)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山体公园、岛内重点山体等重点区域根据管护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管护责任区域面积,增配护林员。实行“山长制”“林长制”工作机制,根据山体网格化管理,确定护林员管护区域面积及数量。”符合厦门本地实际,有利于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火情早发现早处理。

(四)严格护林员的选聘。原办法“第七条 村集体(居委会)等集体森林资源所有者推荐的护林员,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国有林(农)场护林员经本单位选聘后应向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改为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村(居)推荐、镇(街)聘用、区备案”的招聘程序国有林(农)场护林员经本单位选聘后应向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六条,在原来的选拔条件基础上,明确护林员必须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年满18周岁以上,责任心强,热爱护林工作,熟悉村情、山情、民情,在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员、复退军人、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可以优先聘用。更加有利巡查守护工作。

(五)对护林员续聘和增补提出要求。增加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经镇(街)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六)明确规范护林员管理。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各镇(街)、林(农)场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要求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时,护林员应全员上岗,各司其职;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时,护林哨卡应安排护林员轮流值守,做好林区巡查、森林管护及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各镇(街)、林(农)场按照管护责任区树立标识牌,对管护范围、管护面积及管护人员进行公示,建立护林员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强化对护林员日常巡查情况的监管,加强对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

(七)调整护林员考核主体。原办法规定护林员考核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护林员的考核主体调整为由聘用单位即镇(街)、林(农)场负责。

(八)增加护林员工作补助和工作保障内容。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护林员工作补助来源由市、区、镇(街)共同承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提高护林员待遇。工作补助由各镇(街)、林(农)场按考核情况发放。镇(街)、林(农)场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置防护服及简易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对护林员进行有效保护,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

(九)删除部分条款。因市政府已取消各种评先活动,因此办法删除原办法第十一条护林员奖励和第十二条护林员处罚,护林员奖惩由各区在制定管理办法、管护细则、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

四、依据的主要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防火条例》

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9〕4号)

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防灭火提升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