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19 16:16

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完善企业诚信机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厦门市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厦市政园林〔2017〕7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运行两年的经验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 修订的必要性

《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期间,评价实施单位已积累一定经验,各燃气经营企业在企业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有个别问题存在争议。目前试行期已满两年,为了更好地以信用评价为抓手构建市场监管体制,健全全市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以更好地推行信用评价制度。

2019年10月启动修订程序,先后征求各相关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并于11月29日召开座谈会,向民盟、民进、台盟等民主党派、区燃气主管部门、湖里区燃气协会、集美区燃气协会、各燃气企业征求意见。

二、修订内容

(一)明确本办法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试行)》在实施期间,针对的是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试用对象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二)明确瓶装燃气信用评价周期

《实施办法(试行)》在实施期间对于评价周期存在争议,《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了评价周期为一季度。

(三)完善企业良好行为信息

为了鼓励企业科技攻关,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参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8〕13号)中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第六条增加了燃气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发明燃气相关专利可获得信用加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按C2档次加分,发明专利按C4档次加分。并明确表彰标准:C4为国家、部级表彰、C3为省直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相关协会表彰、C2为市级表彰、C1为区级表彰,对C1、C2、C3档次分值做了适当调整,C1由10分调整为40分,C2由20分调整为50分,C3由50分调整为60分。

(四)完善不良行为

评价实施单位在实施期间,存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违反行业技术标准的行为未纳入信用体系,此次修订对《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将违反行业技术标准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中。

(五)完善监督事项

为了进一步严格加强对瓶装燃气企业监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采取严格审查和监督情形增加了一个(含)以上季度S得分低于600分的。

(六)删除信用评分标准管道燃气相关内容

本办法主要针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因此将《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试行)》中第2条“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予以删除。

(七)修订信用评价标准

《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期间,燃气经营企业对于《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个别款项的不良行为档次存在异议,此次修订工作我们征求了燃气经营企业意见,并逐项进行研究分析,决定对《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第23条、第34条、第35条进行修订,详细如下:

1.《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第23条充装后的燃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值,瓶数1瓶的不良行为档次由较严重P4修订为中等P3,瓶数2瓶的不良行为档次由严重P5修订为较严重P4。

2.《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第34条送气人未佩戴工牌,未统一穿着印有公司标志、送气电话服装的不良行为档次由较严重P4修订为轻微P1,未持证上岗(经查具备送气资格)由严重P5修订为一般P2。

3. 《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第35条燃气钢瓶未实行数字化管理,未做到燃气钢瓶流转数据的可追溯查询的钢瓶数在20瓶以下的不良行为档次由较严重P4修订为中等P3。

(八)明确被部门单位通报批评的定案依据

《实施办法(试行)》中《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第44条未明确定案依据,此次修订明确了定案依据为:“被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有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或不良行为认定书的。”

(九)修订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试行)》中《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第46条“在燃气经营活动中,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表述中未涉及区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主体包含区级执法部门,原有表述遗漏了行政处罚信息,因此我们对第46条进行了修订,修订为“在燃气经营活动中,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区级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起草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7725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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