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规〔2021〕2号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市直属林业单位:

  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质量,扶持花卉林业产业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扶持花卉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造林和森林抚育、林业防灾减灾、花卉林业产业、林业经济发展扶持等林业发展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园林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研究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核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导项目组织实施;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管;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会同市市政园林局研究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本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审核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以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区。

  专项资金纳入市市政园林局部门预算管理,市市政园林局每年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各区林业主管、财政部门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市市政园林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九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市财政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建立重大项目绩效目标联审、绩效监控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区林业主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  营造林及林业防灾减灾补助

  第十一条  造林和森林抚育

  (一)补助条件。

  1.对国有林场、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等营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和提升,或开展森林抚育,各类营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补助。

  2.对当年实施封山育林的区域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划定封山育林区域档案建立、档案管理、制作竖立界牌、宣传、规划设计等。

  (二)补助期限。

  造林实行当年一次性补助,第二年、第三年进行森林抚育补助。其他幼龄林、中龄林的森林抚育根据作业设计方案每年进行一次补助,最多不超过三年。

  所有享受营造林补助的山场十年内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三)补助标准。

  1.造林补助标准

  (1)森林生态修复造林,每亩补助1400元;

  (2)生态林造林更新,每亩补助1200元;

  (3)乡村生态景观林建设面积不小于10亩的,每亩补助1万元;

  (4)森林生态景观提升工程,每亩补助5000元;

  (5)生物防火林带造林,每亩补助2000元;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建设,每亩补助2000元,其中:租用非林地造林且租期为20年或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万元。

  2.森林抚育补助标准。每亩补助300元/年。

  3.封山育林补助标准。每亩补助4元。

  (四)市级财政结合市政府或市市政园林局下达的年度植树造林绿化任务数,按照上述第(三)款明确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未完成年度植树造林绿化任务的,市级财政将从下一年度的营造林补助资金中相应扣减。

  (五)经费核拨。

  1.下达营造林任务。由市政府或市市政园林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植树造林绿化任务,结合厦门森林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落实下达营造林任务到各区政府,由各区再分解到镇(街)、村并确定营造林主体,落实到山头地块予以种植。

  2.营造林作业设计方案。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全市营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的指导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年度营造林任务、作业设计方案及区营造林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投资控制价。

  3.验收营造林成果。各区营造林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营造林任务及营造林有关技术要求,及时进行自查验收并报告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抽查核查验收并向省林业局报告核查验收情况。

  4.核拨营造林经费。各区营造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验收确认的营造林合格面积,以及营造林质量监理报告等,按照采购合同价(公开招标)或财政审核控制价(自主造林)核拨相关经费到营造林主体。

  第十二条  林业防灾减灾

  (一)防火道路日常养护。对经市市政园林局确认的各区森林防火道路的维护,市级财政以每公里1750元/年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对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显著,成功撤销松材线虫病疫区的,市级财政从次年开始对其松材线虫防治费用(以各区财审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给予2年补助,第一年补助比例为50%,第二年补助比例为25%。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

  对已登记建档、挂牌保护,且存活的古树名木,市级财政以每株500元/年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花卉林业产业扶持

  第十四条  花卉林业产业补助

  (一)补助标准。

  1.企业流转用地补助

  对新投、增投建设花卉林业项目,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花卉林业经营主体和国有企业,集中连片30亩以上、流转年限10年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300元补助;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2.企业建设补助

  (1)花卉林业设施建设补助

  新建花卉林业生产设施(包括用于花卉林业生产的薄膜型智能温室、各类生产大棚和苗木生产示范基地的喷灌、滴灌和蓄水池),给予分项目工程造价50%的补助,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分项目工程造价70%的补助。

  (2)花卉精深加工补助

  对注册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的花卉精深加工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年花卉精深加工产品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认定,按其加工设备购置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工程造价(含加工设备购置费;不含土地购置费或租赁费)70%的补助。

  (3)花卉采后处理设施补助

  对注册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的花卉采收处理设施项目,项目建成满1年,年处理花卉量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认定,花卉采后处理设备购置给予50%的补助;建设花卉产品冷藏设施给予项目总造价(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及项目配电设施设备)50%的补助,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不超过分项目工程造价的70%。

  花卉林业产业设施设备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各区根据统计的花卉林业产业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情况,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补助申请,市市政园林局根据项目工程造价、项目等级等因素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三项花卉林业产业设施设备补助,每个单位只能申报其中一项,每个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创荣誉、品牌奖励

  支持“同安红”等本地花卉品牌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的花卉林业企业分别予以30、20、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选育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个草本花卉品种奖励10万元,每个木本花卉品种奖励20万元。

  4.实施保险补助

  对参加实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企业、合作社、种植户,区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的保费补助,市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助。

  (二)市、区财政经费承担比例

  除实际保险补助外,其他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6:4比列分担。

  (三)项目储备、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资金拨付

  1.项目储备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常年开放的项目储备库,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各区拟建花卉林业企业项目。各花卉林业企业填报《花卉林业产业补助项目计划表》进行留底备案。

  2.项目申报与审核

  储备库项目中已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填报《厦门市花卉林业产业补助项目申报表》至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补助资金申报。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图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含造价、设备选型)等进行评审。每年7月底前,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将评审合格的项目补助资金需求汇总报送市市政园林局申报下一年度预算。

  3.项目资金拨付

  经批复后的补助资金通过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各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照相关规定核拨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各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各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教〔2016〕3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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