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重申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委组〔2015〕105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对象
(一)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人员范围
局在职及离退休市管干部。
(二)局审批的人员范围
1.局系统全体在编干部;
2.局系统离退休处级及以上干部;
3.局系统涉及人财物密等重要岗位的非在编人员。
二、严格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市委组织部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认真填写《市管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党籍保留审批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局党组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局公章,由局组织人事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及市领导签署意见。
(二)局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认真填写《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并报送审批,审批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环节∶
1.由单位或处室负责人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如申请人为党员,则需要申请保留党籍,由机关党委负责人在“党籍保留审批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机关党委公章;
3.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审批机关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局党组公章;
4.如申请人需要办理(更新)出入境证件,应同时填写《关于同意XX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3),由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出入境管理部门。证件办理完成后应及时上交保管,待出国(境)前再行领取。
(三)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需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驻局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驻局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公章。
三、严格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严格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保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安排专人专柜进行妥善保管,并将证件持有情况登记造册(附件4)。其中∶局机关公务员、局系统处级及以上干部、局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涉及人财物密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处级及以上离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局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其余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二)从严执行因私出国(境)证件借出登记制度。申请人可在因私出国(境)前10日内,凭审批后的《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向证件集中保管部门借出证件。证件保管部门应当做好证件借取台账登记(附件5),并复印留档备查。
(三)严格规范证件借出后回收相关工作。申请人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回国10日内将证件交还集中保管部门,逾期未归还者视为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归还护照的,应在回国1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证件集中保管部门进行书面说明。证件保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提醒、督促工作。
四、严肃因私出国(境)管理纪律
(一)提高思想认识。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从严做好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
1.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行计划,于出行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明确工作单位及职务、出国(境)时间、前往国家、申请事由等内容再提交审批;
2.如申请人需提前办理出国(境)证件但无需办理签证,出国(境)证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上交保管,出行前10日内借出;如申请人需办理签证,可提前借出,于签证办理完毕后及时上交保管,出行前10日内再借出使用。
3.如申请人需要变更出国(境)时间及目的地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审批,并上交原审批表格。如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及日期、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拒不将证件交组织部门集中保管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展抽查检查。局组织人事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证件集中保管情况及因私出国(境)报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因私出国(境)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1.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表
3.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4.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汇总表
5.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借出登记表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