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3-06 08:50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解读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适应当今新形势、新要求的迫切需要。

  1988年3月,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综合治理筼筜湖”专题会议,创造性提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方针,拉开了持久的筼筜湖综合整治序幕。1997年7月23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筼筜湖的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办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湖区保护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当今新形势、新要求。

  (二)制定《办法》是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义,结合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其中对我国水资源总量、水环境质量、湖泊水功能区水质、饮水安全保障水平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筼筜湖是厦门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厦门地区的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迫切需要一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湖区保护办法。

  (三)制定《办法》是提高筼筜湖保护法制水平的需要

  筼筜湖的保护工作涉及资源规划、执法、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公安、文旅等众多部门,相关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都仅仅对筼筜湖保护某一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缺乏系统性,体系不完备,《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用于新时代的湖区保护。同时,湖区的保护涉及到防汛、绿化、截流、围填等各个方面,《管理办法》的内容过于简单,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亦不明确,不利于筼筜湖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特别是筼筜湖的地理位置位于厦门岛内,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有必要结合新的湖区情况梳理修订《管理办法》,理顺湖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解决湖区保护瓶颈问题。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共5章36条,主要围绕湖区管理体制机制、规划与建设、治理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一)明确湖区范围

  扩大湖区范围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因筼筜湖的上游天地湖、松柏湖等水域与筼筜湖水域为同一水系,上游水体质量情况直接影响下游筼筜湖水质,且上述水域与相关公园绿地目前已划归湖区保护机构进行管理,扩大湖区范围有利于湖区水系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水环境提升改善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主城区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因此,《保护办法》规定湖区范围为筼筜湖、松柏湖、天地湖的水域,环湖区公园绿地以及截流防汛设施,并对相应的范围作了说明;同时,考虑到实际操作需要,《保护办法)》保留了《管理办法》规定的“湖区具体坐标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等内容。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湖区保护涉及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保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实施河(湖)长制。河长制、湖长制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保护办法》规定在湖区实施河(湖)长制,负责协调湖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解决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公安、文旅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三是鉴于机构改革后,湖区保护机构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保护办法》结合实际,规定湖区保护机构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履行相应的事务性、辅助性职责。

  (三)强化湖区保护

  《保护办法》侧重于筼筜湖区的保护,多角度多方面对湖区保护进行了规定:一是考虑到目前湖区的建设已基本成熟,《保护办法》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湖区建设规划修改为专项保护规划,并规定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明确了湖区水域和陆域绿地的保护范围。湖区应当保持一点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沿筼筜湖驳岸应当预留不少于二十米的陆域建设公园绿地;三是立足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办法》要求主管部门要加强湖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修复,并对湖区内鸟类保护、红树林保护以及垂钓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四)规范湖区污染治理

  筼筜湖污染防治,关键在岸上。为了加强对湖区的污染治理,《保护办法》对整个流域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思明区、湖里区政府对筼筜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汇集情况进行排查,编制筼筜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并纳入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确定实现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终时限,有序推进筼筜湖流域汇水区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设。同时,由于老城区部分区域现有道路现状没有条件实行雨污分流,《保护办法》要求对筼筜湖流域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改造和建设雨污分流设施。

  (五)强化湖区清淤

  筼筜湖及其周边管沟作为泄洪区,每年都有大量的泥沙随着雨水等进入筼筜湖,在排洪沟内、沉砂池、驳岸边污泥大量聚集。同时西水东调引入的海水也带进了部分泥沙。对淤泥进行定期清理成为筼筜湖治理的一项长期重要措施。《保护办法》从三方面对湖区清淤工作进行明确要求:一是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对湖区内沉砂池进行清淤;二是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湖区汇水区域内的雨水系统、污水系统清淤、清杂;三是湖区保护机构应当根据湖区淤积情况,经常性实施重点区域清淤,并每十年内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全面清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