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18-11-19 10:12

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依据及职责分工、评价内容及计分方式、评价信息采集及审核、评价结果公示、评价成果应用及评价异议处理等,现就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采取省、设区市级或县级分级评价实施管理:一是省评价实施单位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制定评价标准(见件),对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二是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为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燃气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关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3项内容:一是企业经营情况,实行得分制、80分。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建立情况、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分级分类及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开展情况等;二是企业良好行为,实行得分制、20分。其中对于近三年参编标准规范应在标准规范上能体现参评公司方可加分,评价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报表扬及荣誉、参加技工大赛的奖项、发明专利,评价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三是企业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扣满20为止。主要包括企业近两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近两年内失信行为、企业近两年内受到的处罚或通报批评、燃气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等处罚、通报批评等。

三、关于申报的主要资料。一是管理制度、规划、章程、应急预案等应有纸质内业材料;二是人员配备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三是通报表扬及荣誉、参加技工大赛的奖项、发明专利等需有相关奖项证书及文件作为认定依据;四是不良行为申报资料包括近两年内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司法机关等判决书、安全事故通报批评、管理单位通报批评等文书。申报企业持《福建省城镇燃气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向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

四、关于申报资料的审核。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企业经营情况、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申报资料原件与网上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等选择是否准确的形式上核对,核对后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公布。

、关于异议处理。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评价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异议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评价实施单位将书面告知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