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24 10:1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健全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引导,市市政园林局在总结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各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厦市政园林〔2019〕90号)同时废止。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原《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修订并颁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质量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但该文件有效期为5年,且随着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变化,《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存在表述不够准确、界定不够清晰、操作性不强、涵盖范围不足等问题,亟需重新修订发布。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市市政园林局在总结近几年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2023年4月,市市政园林局启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赴相关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调研,初步征求企业意见建议。

  2023年8月,市市政园林局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

  2023年10月,市市政园林局将《实施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

  2023年12月,市市政园林局将《实施办法(修订)》(第二次修改稿)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根据《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意见书》进行了修订。

  2024年1月,市市政园林局将《实施办法(修订)》(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实施办法(修订)》(第三次修改稿)。

  2024年4月,市市政园林局将《实施办法(修订)》(第四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最终形成《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

  2024年5月,市市政园林局将《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核,《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符合《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且没有明显不当,审核通过。

  2024年7月,市市政园林局将《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共9章41条,主要对信用评价内容、评价计算方法、评价结果及分类监管等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信用评价内容

  1.根据《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厦府规〔2023〕9号)第八条规定:“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中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修订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基本信息评价(3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0分)、企业不良行为评价(30分)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量化得分(20分)四部分组成,总分100分。”(第六条)

  2.根据行业发展变化情况,对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管理四个类别的表述方式进行了修订(第九条)

  3.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21〕93号)通知:“房建市政工程停止执行《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同时解除根据该办法列入“黑名单”且仍在管理期限内的责任主体相应管控措施”,删除原有第八章“信用黑名单”内容。

  (二)关于评价计算方法

  1.根据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意见:涉嫌违反“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删除原有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税款总额的表述。

  2.为进一步弘扬工匠精神,激励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附件中增加良好行为得分的信用调整系数,细化不同类型良好行为的得分,另外对制定行业标准及工法的单位细化为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使良好行为得分更为合理、受众面更广、更具吸引力。

  3.为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并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推动根治欠薪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附件中增加对违反施工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规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部分条款。

  (三)关于评价结果及分类监管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其中包括:“(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删除原有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关于招投标和监管类别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