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了《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海绵城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2015年,我市成功入选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将建设海绵城市作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2018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出台《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133号),初步建立起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随着试点任务完成,我市逐步将工作重心从试点转移到全市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21年至2023年,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连续三年发布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财办建〔2022〕28号、财办建〔2023〕28号),提出了“建立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相适应的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我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已经积累的海绵城市建设经验进行固化和提升,将对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要求,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各部门广泛参与,为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规定》确定为规章正式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起草。市市政园林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规章起草工作,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立法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的意见;二是分别组织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协调会,听取相关部门、建筑企业、图审机构、运维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立法调研,实地了解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情况;三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厦门司法行政网、“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市政园林局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4年4月11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7条,围绕全域化、系统化、规范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
海绵城市是以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城市发展理念。《规定》对海绵城市的总体建设要求、工作原则以及管理体制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我市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第十条)。二是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全域推进、全过程管控、统筹建设、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第三条)。三是明确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牵头部门具体推动、各部门协同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第四条、第五条),构建权责清晰、各司其责、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成效。
(二)关于规划管理
《规定》以规划为先导,加强源头管控:一是明确管控指标,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六条)。二是逐级传导指标,通过编制各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管控指标要求和空间布局(第七条)。三是促进规划协同,要求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做到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第八条、第九条)。
(三)关于建设管理
《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规划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一是以标准、规范为指引,明确我市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建设海绵城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二是以全流程管控为抓手,对按照规定应当落实海绵理念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其作为一项建设要求纳入现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进行管理,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予以全面落实,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前期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项目建设等环节纳入监管,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具体项目中落地见效(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三是以部门协作为支撑,依托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四是以科学性为原则,明确室内工程无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对因客观条件制约难以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予以管控指标豁免,突出因地制宜,避免盲目建设(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运行维护管理
规范化运维是海绵化设施持续发挥生态效益的重要保障。《规定》设置运行维护管理专章,明确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运维方式、费用承担及其具体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针对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规定》明确海绵化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除、改动,不得非法侵占、损毁,以此确保海绵化设施有效运行(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保障与监督
在强化保障方面,《规定》设置了表扬、奖励条款,并对宣传教育、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在推动实施方面,《规定》通过考评制度、评估制度、信用管理、监督指导、社会监督等多项措施,深化督促落实,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四、关键词诠释
海绵化设施,是指对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者多项功能的工程建设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渗管(渠)、植被缓冲带等设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 0592-2367085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海绵城市建设处 0592-5180897
-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