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厦门市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23)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建设项目
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则计算后的园林绿化用地(以下简称“绿地”)面积之和。
第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纳入计算面积的绿地,不得擅自围合、占用或改变绿地性质。
第二章 地面绿化
第四条 地面绿化是在地面自然土壤上(地上、地下均无架空建(构)筑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的绿化方式,其中平均每百平方米绿地中乔木不少于1株。
第五条 地面绿化按绿地外轮廓线围合的范围100%计算绿地面积。
绿地中配套建设的休闲广场、园路(宽度小于2.5米)、塑石、亭榭、花架、景观水体等园林附属设施及硬化运动场地(如篮球场、羽毛球场等),按占地面积计算,但不得超过规划绿地面积的15%。
第六条 地面成排栽植乔木的,当株距小于等于7米时,统一按种植池宽度(1.5米)乘以分布范围内首末乔木之间距离计算绿地面积;株距大于7米时,按种植池尺寸计算。
第七条 地面零散栽植的乔木,种植池面积不大于2.25平方米,按2.25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种植池面积大于2.2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八条 地面停车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前提下,按外围乔木围合范围计算绿地面积:
(一)选择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树种,且胸径10厘米以上;
(二)种植株行距均不大于7米。
第三章 立体绿化
第九条 立体绿化是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的绿化方式,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地下设施顶部绿化、架空层绿化等。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绿化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绿地面积,合计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0%。学校、医院、商业服务类建设项目的采用上述绿化方式折算面积占比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50%。
第十一条 屋顶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不与自然土层相连且高出室外地坪1.5米以上、以植物为材料的立体绿化形式,分为花园式、组合式和地被式三种类型。屋顶绿化应当配套相应给排水设施满足养护需要。屋顶绿化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
(一)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计算公式为:WS=WZS×GX×LX
其中:WS为屋顶绿化折算的绿地面积,WZS为屋顶绿化面积,GX为建筑屋面高差折算系数,LX为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GX和LX的设定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室外地坪标高的高差
|
折算系数GX
|
1.5米<H≤24米
|
0.6
|
H>24米
|
0.5
|
屋顶绿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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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 |
花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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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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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地被式
|
0.5 |
(二)各类屋顶绿化技术要求及参数
屋顶绿化类型 |
花园式 屋顶绿化 |
组合式 屋顶绿化 |
地被式 屋顶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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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
乔木、灌木、地被复层配置 |
灌木、地被 复层配置 |
地被 单层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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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覆土深度 |
传统土壤 |
≥0.6米 |
≥0.3米 |
≥0.1米 |
连锁容器式 +轻型基质 |
≥0.2米 |
≥0.1米 |
≥0.05米 |
|
乔灌比要求 |
平均每百平方米屋顶绿化乔木不少于1株;灌木覆盖面积占比不低于30% |
灌木覆盖面积占比不低于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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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路、铺装、小品等面积占绿地比例 |
≤30% |
≤20% |
≤10% |
连锁容器式屋面绿化材料:由阻根层、保护层、排(蓄)水层、过滤层、种植基质层和植被层组成,一体化制成,可直接安装的屋面绿化材料。每个容器之间必须有连接,形成整体系统,不露容器。容器式屋面绿化材料应符合《绿色建材评价-屋面绿化材料》(T/CECS 10227-2022)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垂直绿化是指挡土墙或建设项目墙面、柱体立面、围墙种植攀援植物的立体绿化形式,按高度不大于6米的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棚架绿化是指以竹、木、铁件或其他建筑材料搭建的不可移动棚架为载体种植攀援植物的立体绿化形式,按下列不同情况计算绿地面积:
(一)棚架绿化按棚架的水平投影计算绿地面积(棚架下方绿地不得重复计算);
(二)地下车库出入口上方设置为构架并配植攀援植物,按构架柱子(或墙壁)外围水平投影计算绿地面积;
(三)单层且高度不大于4.5米的门卫房、棚房、库房等周边种植爬藤植物,按相应建筑水平投影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地下设施顶部绿化,根据覆土厚度按比例折算绿地面积:覆土1.5米以上(含1.5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覆土厚度在1.2—1.5米(含1.2米)的绿化,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95%计算;覆土厚度在0.9—1.2米(含0.9米)的绿化,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80%计算;覆土厚度0.6—0.9米(含0.6米)的绿化,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
第十五条 利用架空层、天井或楼梯下方种植乔木、灌木、地被的,根据覆土厚度按第十四条规定计算绿地面积的50%折算。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下列公共建设项目的上盖设施顶部绿地,至少30%面积的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1.5米,其余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按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绿地面积:
(一)地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给排水、环卫等公用设施项目
绿地覆土厚度无法达到前款要求的,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 各类花坛按池壁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根据覆土厚度按第十四条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或设施不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一)机动车道及宽度大于2.5米园路、步道;
(二)各类地面建筑设施,如化粪池、散水坡、蓄水池等;
(三)阳台绿化;
(四)游泳池;
(五)临时性、无固定维护措施或无法持久保留的种植地(连锁容器式屋顶绿化除外);
(六)消防通道、消防扑救面、消防回车场等功能性场地范围内实施的绿化;
(七)除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外,覆土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
第十九条 小于1平方米的绿地不单独计列,合并计入相邻绿地面积。绿地中设施占地小于1平方米的,其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发布之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规则(2018年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6日的印发《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规则(2018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