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若干规定》
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确保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维护城市市容环境,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行为,我局印发了《厦门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规定》背景
2018年,我局以《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实行)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7〕650号)为基础,编制形成《规定》初稿,《规定》经统筹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20多个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9月上报市政府审定;2018年10月,《关于全市破路审批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专题会议的纪要》(厦府会议纪要〔2018〕307号)明确由我局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将《规定》上报市政府转发执行。
《规定》经前后多轮征求意见、修改,最终形成定稿。《规定》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对我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 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提高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水平。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包含25项条款,适用于我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七个部分:
(一)对挖掘(占用) 城市道路行为进行了界定
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2.0.1-2.0.3条例,第三条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将挖掘城市道路为“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需破坏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拉管、顶管、勘探等作业”;占用城市道路为“范围内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设置停车场、存车处、邮政报刊亭、治安岗亭、宣传栏、广告式路名牌、便民早餐车、共享单车、候车亭、通信电力网箱、桥梁(隧道)架设外挂物等占据并使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阐释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阐释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的职责划分,明确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园林局(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审批管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了行政审批前的调度计划管理制度
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3.1.3-3.1.4条例,同时贯彻落实市委原裴金佳书记关于“加强我市管线施工挖掘管理,实现审批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信息共享,做到一次破路、多家单位同步开展管线施工,减少反复破路现象”的指示精神(《督促检查通知单》厦委督字〔2018〕38号),更加科学、合理地对因管线施工等建设需求而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调度管理,第五、第六条分别对调度计划的编制目的、编制原则及报送程序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即建设单位按年度、季度提前报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需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先下后上、交叉合并、分段施工等原则,统筹考虑重大活动期的时间安排,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调度审批计划。调度计划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避免了道路反复开挖现象。
(四)明确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一是明确“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申请主体须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杜绝了个别项目由施工单位代办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主体不清晰现象;二是明确了市政审批要求及程序;三是建立了市政审批部门与交警审批部门的协同审批机制,确保了两部门审批许可工期、面积的一致性;
第八条进一步确保施工时间的科学、合理。我局根据多年来管理经验及现有施工工艺特点,经征求各有关单位(主要为管线单位),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及修复工期参考标准(附件),为挖掘(占用)施工项目申请与审批时的工期测算提供参考依据,保障道路挖掘(占用)施工时间合理性,确保“尽早还路于民”。
第九、第十条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审批、行政许可的使用和变更提出了要求。
(五)明确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过程的监管要求
第十一至第十八条分别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相邻管线的保护、特殊情况处置、应急抢险保障、安全文明施工、交通组织保障、合理围挡占道、扬尘管控、市政设施保护等进行明确要求,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六)明确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完工后的回填修复要求
第十九条明确:一是施工沟回填前路权单位应雨水管道、照明电缆和其他管线是否被损坏进行检查;二是对路基回填及路面修复的材料、工序提出要求,即“路基回填材料应采用中粗砂”、“修复的路面应采用条块状恢复的措施”;三是明确了修复时限,“沥青路面、人行道(不修路基)的小面积零星维修当天完成,大面积缺损修复五日内完成;沥青路面、人行道(需修路基)的小面积零星维修七日内完成,大面积缺损修复十日内完成;降雨、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工期”,确保道路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七)强调了占道建(构)筑物管理和管廊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强调城市道路不得随意占用,特殊情况下确需将设施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须以确保道路正常通行及行人安全为前提。
第二十一条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中“强制入廊”及“同步建设管廊”原则进行强调,进一步确保了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八)明晰了违规处罚、监管、材料存档体制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道路进行巡查、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移交由执法部门处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