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绿化指标及绿地空间布局等内容的重要抓手。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我局牵头,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共同拟定了《厦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市于2018年向国家住建部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争取2019年通过住建部评审。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有关评审要求,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制定《厦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9年4月,我局草拟了《厦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局相关处室讨论并修改;2019年5月,发函至市资源规划局和各区政府,征求各单位意见;2019年6月,根据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厦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问题说明
《厦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绿线定义与范围、管理职责、绿线划定的原则及方法、规划编制要求、绿线实施要求、绿线审批调整程序、绿线公布与监督、禁止行为、违法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城市绿线定义
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的规定,《办法》明确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线。
(二)关于管理职责
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明确资源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绿线划定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的规定,《办法》明确厦门城市绿线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中划定。
(四)关于规划编制
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强调开展实施评估工作,更有利于城市绿线的自检及有序实施推进;绿线的划定不仅是绿化范围控制线的确定,还包括确定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等绿化指标,《办法》明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对各类城市绿地明确规划控制要求,这有利于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的绿量。
(五)关于绿线实施要求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的指导思想“……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乡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明确绿线实施要求,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明确绿线范围内绿地建设要求。通过强化绿线管控力度,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确保绿线控制的刚性,以保障城市绿化有序实施。
(六)关于调整审批程序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办法》明确了绿线调整应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七)关于公布与监督
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绿线公布主体、形式,以及单位及个人对城市绿线管理所享有的权力与应尽的义务。
(八)关于法律责任设置
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恢复绿化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交纳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占用期满后,经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保证金。”《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对上述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
四、依据的主要法规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绿化条例》
(三)《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四)《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