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住建)
时间:2021-09-01 10:09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住建)

说明:1.标黄文字与红字存在特别情况需关注

2. 违法行为一栏标黄表示不同标黄文件中处罚项名称不同

3.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前标黄为该条款仅在标黄文件中提及

4. 原则上适用省住建厅2021年的裁量标准(闽建〔2021〕2号),省标准未规定的适用我局2020年标准(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5. 序号一栏空白的处罚项,属于省标准对同一行为不同法律的不同裁量标准

6. 第50、56、57、58、63、64、79、81、89项需要特别关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裁 量 标 准

备注

裁量档次

描述

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

50

(权责清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园林绿化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2020标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2021住建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权责清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2020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021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权责清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2020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021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严重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要求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706.36

5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709.32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52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204.39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从重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53

对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权责清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204.41.4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改正,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3.4

一般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2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2.17

一般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2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3次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54

对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清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204.41.2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3.2

一般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9.47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5

对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企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清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204.41.3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3.3

一般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严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56

(权责清单)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企业)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

 

 

 

此项缺乏相应裁量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四种情况分别为

1.勘察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勘察

2.设计单位未按勘察结果设计

3.设计单位指定材料

4.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设计

 

一般

 

 

从重

 

 

57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权责清单无此项,但我局2020年自由裁量权标准及2021年省住建厅文件均有此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56.6

 

一般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从重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8

(权责清单)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园林绿化工程)

 

2021住建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权责清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权责清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4.12

一般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从重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57

一般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或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9

建设单位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权责清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58.1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0

建设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权责清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58.2

 

一般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从重

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1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权责清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58.3

一般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从重

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2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园林绿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从轻

允许承揽工程项目一个,且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1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从重

1. 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2. 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63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的;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的;

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省住建厅将三项自由裁量权合并为一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权责清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权责清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4

一般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64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省住建厅将两项自由裁量权合并为一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020标准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权责清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5

一般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65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园林绿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从轻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6

一般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从重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0日以上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6

对工程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工程项目提出监理报告。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的,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3个月至5个月的处罚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9.51.1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5个月至7个月的处罚

从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7个月至1年的处罚

70

对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工程项目提出监理报告。

从轻

出具虚假监理报告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吊销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9.51.2

一般

出具虚假监理报告涉及结构安全,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吊销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1

对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从轻

不真实的内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9.51.3

 

一般

不真实的内容涉及结构安全,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2

对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从轻

虚假的内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9.51.4

一般

虚假的内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3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部门检测业务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检测单位应当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清单)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权责清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具虚假的验收意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予资质年审或取消其一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资格;

从轻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9.53.1

一般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部分检测业务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4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9.53.2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5

对不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处罚(园林绿化工程)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具虚假的验收意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小型项目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中型项目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大型项目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6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021住建厅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轻微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7.1

 

 

一般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事项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6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处7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7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021住建厅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从轻

将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7.2

一般

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6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处7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8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园林绿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21住建厅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8

一般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9

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处罚

《规定》已删除此项,权责清单需调整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应当通知而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㈡不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㈢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试验报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施工过程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的,对监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㈤监理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或者对工程质量不按国家验收标准进行评定,降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㈥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具虚假的验收意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0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应当通知而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罚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督工作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验收,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从轻

三等工程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二等工程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等工程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1

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验收质量合格文件的处罚

《规定》已删除此项,权责清单需调整

 

 

 

 

 

82

事故发生单位对不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从轻

一般质量事故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较大质量事故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重大质量事故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3

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的验收意见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从轻

三等工程

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二等工程或三等工程并造成危害后果

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等工程或二等工程并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严重的使用功能问题

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4

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施工过程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的处罚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理人员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的情况。

从轻

三等工程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二等工程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等工程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5

对监理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或者对工程质量不按国家验收标准进行评定,降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轻

三等工程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二等工程或三等工程并造成危害后果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等工程或二等工程并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严重的使用功能问题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6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处罚(注:规定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以及国家强制性规范里关于送检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从轻

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的所涉及的材料批量数量较少,并未产生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的所涉及的材料批量数量较大,并未产生损害后果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7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园林绿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21住建厅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021住建厅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021住建厅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权责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权责清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建筑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从轻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301.60.2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或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204.35.2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8

对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处罚(园林绿化工程)对设计单位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处罚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2020标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一)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的;

从轻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709.32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8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省住建厅将三项自由裁量权合并为一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权责清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第九条 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权责清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权责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权责清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第九条 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二)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适用省住建厅(闽建〔2021〕2号)G204.35.1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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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担业务的处罚(园林绿化工程)

2020标准《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合作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其质量管理由资质高的一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合作承担业务,应当书面签订合同。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承担业务的,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小型项目

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市政园林〔2020〕172号

一般

中型项目

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大型项目

予以警告,吊销资质证书,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