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林业)
时间:2021-09-01 10:09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林业)

  说明:1.违法行为标黄为省林业厅标准(闽林〔2017〕9号)名称不同于权责清单名称

  2. 除第40、41、42、43、44、45项未找到相关裁量标准外,其他处罚项都有相应处罚标准

  3. 第47、48、49项适用我局2018年裁量标准(厦市政园林﹝2018﹞445号)外,其余处罚项适用省林业厅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裁 量 标 准

  备注

  裁量档次

  描述

  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

  1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闽林〔2017〕9号 

  2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一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从轻

  从轻,违反《种子法》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违反《种子法》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从重

  违反《种子法》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退耕还林中,销售、供应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闽林〔2017〕9号

  4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从轻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从轻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从重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从轻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从重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四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植物检疫法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引起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的情形。

  由森检机构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8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按照限期改正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不足10公顷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

  伪造的证件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闽林〔2017〕9号

  

  10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八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 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从重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1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按照限期改正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不按照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不按照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按规定改正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不按规定改正,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不按规定改正,发生森林火灾面积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到位,火灾隐患没有得到消除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后仍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营、加工木材

  加工木材行为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³以下的

   

  14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不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发生森林或者的,或者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或者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的。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从轻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1000亩以下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主动改正的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1000亩以下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不主动改正的,或者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主动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不主动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从轻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主动改正或者离开森林防火区的。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不主动改正或者离开森林防火区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发生森林火灾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从轻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主动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不主动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不主动改正且活动范围较大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9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情形。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20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 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拒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拒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在森林高火险期,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罚款。

  21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的。

  从轻

  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价值在200元以下,及时修复的

  处五百元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及时修复的,或者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及时修复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价值在200元以上,不及时修复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2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从轻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面积1亩以下,按规定及时修复的

  处500元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面积1亩以下,不按规定及时修复的,或者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面积1亩以上,按规定及时修复的

  处1000元罚款。

  从重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1亩以上,不按规定及时修复的

  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3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从轻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定,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未依法申请产地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主动纠正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定,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未依法申请产地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不主动纠正的

  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未依法申请产地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不主动纠正且可能潜伏检疫对象的,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依法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形。

  由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闽林〔2017〕9号

  25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闽林〔2017〕9号

  

  

  26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九条第一款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从轻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的,按要求及时主动纠正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的,不按要求及时主动纠正或者难以恢复的

  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从重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发现检疫对象的。

  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7

  对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从轻

  擅自调换经过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按要求及时主动纠正的。

  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擅自调换经过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不按要求及时主动纠正的。

  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从重

  擅自调换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有非法所得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从轻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未主动及时纠正的。

  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从重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发现携带检疫对象的。

  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三条第一款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从轻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及时主动纠正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及时主动纠正的。

  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从重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潜伏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从轻

  对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及时主动纠正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对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不及时主动纠正的。

  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从重

  对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发现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七条第二项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从轻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1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按规定限期除治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1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不按规定限期除治的,或者育苗面积1亩以上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上,按规定限期除治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1亩以上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上,不按规定限期除治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2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较轻

  按规定限期除治且森林病虫灾害得到控制,并赔偿损失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不按规定限期除治、赔偿损失,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大面积暴发性成灾的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扩散蔓延的。

  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3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从轻

  按规定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的。

  不予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不按规定限期除治、赔偿损失,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从重

  造成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

  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4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从轻

  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将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未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

  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将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且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但不含检疫性有害生物)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将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且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依法提出申请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5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行为的处罚

  《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防沙治沙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闽林〔2017〕9号

  36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防沙治沙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情形。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闽林〔2017〕9号

  37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0.1 公顷以下,主动采取修复措施的

  不予处罚。

  闽林〔2017〕9号

  

  

  

  一般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0.1以下,未采取修复措施的,或者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0.1 公顷以上,主动采取修复措施的

  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0.1公顷以上,未采取修复措施的

  处每公顷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1公顷以下,按规定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闽林〔2017〕9号

  

  

  一般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1公顷以下,不规定限期改正的,或者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1公顷以上,按规定限期改正的

  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的罚款。

  从重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1公顷以上,不按规定限期改正的

  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9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沙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情形。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闽林〔2017〕9号

  

  40

  林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1.林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处罚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从轻

   

  

  一般

   

  

  从重

   

  

  41

  林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2.林业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处罚

  从轻

   

  

  一般

   

  

  从重

   

  

  42

  林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3.林业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处罚

  轻微

   

  

  从轻

   

  

  一般

   

  

  43

  林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4.林业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罚

  从轻

   

  

  一般

   

  

  从重

   

  

  44

  林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5.林业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从轻

   

  

  一般

   

  

  从重

   

  

  45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林业产品的处罚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化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有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化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有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从轻

   

  

  一般

   

  

  从重

   

  

  46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从轻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闽林〔2017〕9号

  

  

  一般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从重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7

  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处罚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现场踏勘,根据土壤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编制包含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和植物配置等内容的勘察、设计文件。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监理,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设计、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

  一次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18﹞445号

  一般

  二次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8

  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处罚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自查自检,并报监理单位核验,施工记录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转包或者分包园林绿化工程。

  从轻

  一次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18﹞445号

  

  一般

  二次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罚款。

  从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49

  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监理,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栽植基础、乔木种植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保存施工影像资料,监理记录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从轻

  一次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厦市政园林﹝2018﹞445号

  一般

  二次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