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征求《厦门市健康步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20〕2号)要求,起草了《厦门市健康步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书面意见于3月23日前反馈至邮箱:szyljxxb@xm.gov.cn。
附件:《厦门市健康步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厦门市健康步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健康步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确保安全、高效、优质管理,营造良好公共秩序,完善城市功能,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健康步道(以下简称步道),是指在山、海、溪流等资源及人口密集区域,为人们提供健康休闲、亲近自然、可达性高的线性步行空间。
前款规定的步道实行分级和名录管理。步道的等级、范围和名录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步道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步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步道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公安、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文旅、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步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道建设和管理资金的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步道建设、管理。
第五条 政府鼓励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步道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鼓励建设步道智能化管理系统,促进步道信息资源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全市步道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步道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绿道及慢行系统总体规划等,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建管并重的原则,突出便民特点。
第八条 步道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与周边慢行系统及公共设施等系统衔接,完善配套设施,构建主线、支线相衔接的完整步道体系。
(二)与周边环境相适宜,结合自然条件良好的山体、水域、城市道路两侧,建设过程应当充分考虑山林和水域环境保护。
第九条 步道建设要建管结合,便于后期维护,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用材应当考虑美观性、适用性、实用性、安全性,尤其是防火安全;
(二)步道设计应当满足人体工学要求;
(三)步道出入口应当与周边公共交通系统衔接,满足应急疏散要求;
(四)步道附属设施结构应当安全、稳定、完整,功能应当满足市民日常出行需求和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理需求,附属设施外观应当与步道景观相协调;
(五)步道内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隐蔽布设,不得破坏景观,不得危及市民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步道,应当根据城市市级绿道及慢行系统总体规划,编制步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步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步道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步道荷载客流的说明。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是步道运营维护与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步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区域包括新建的步道主线、配套景观、配套设施等。
第十三条 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负责步道内公共设施设备检查、养护和维修,建立设施设备档案,确保步道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完好性和功能性,对损坏、松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须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如无法修复,应当及时拆除或更换;
(三)统筹安排步道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管理;
(四)定期对步道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五)保持步道管理区域内卫生和服务设施设备的整洁;
(六)保持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七)设置客服服务中心,提供便民服务;建立步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市民获取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步道安全运营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步道开放时间根据季节、天气、节假日等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步道内发生重大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及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步道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七条 在步道内进行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施工或者临时占用步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施工结束或者占用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未经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步道内开展拍摄影视作品、广告、演出、展览及宣传等活动。
(二)除残疾轮椅车、婴儿推车、应急车辆或必要的生产工具车外,其余各类车辆及代步工具进入步道。
第十九条 步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规范、整洁、清晰、
完整的标志标牌:
(一)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标有步道开放时间、简介、
游客须知、游览示意图、管理规定等内容的牌示;
(二)通道、路口、公共厕所等应当设有导向标志;
(三)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市民应当遵守步道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点燃明火;
(二)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步道;
(三)在步道上进行器械运动;
(四)在步道摆摊设点、乞讨、张挂横幅等;
(五)携带宠物、活畜禽等进入步道;
(六)攀越、攀爬护栏、闸机,高空抛物;
(七)损坏沿线设施设备、损毁树木花草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步道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市政、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步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步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步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步道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应急管理、森林防火、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步道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抢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区步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荷载客流说明及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编制客流管控方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客流量处于可控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林区步道,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与林区管理单位明确划分防火责任区域,确定防火责任人,严格履行以下防火职责:
(一)在步道显著位置设立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语、禁烟禁火等标识标牌,在森林防火期组织开展防火专项宣传活动。
(二)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定期开展专项应急演练。
(三)成立护林员和森林消防应急队伍,明确巡查计划及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对步道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建立消防月检表。
(四)在步道定点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定期盘点、及时补充。
(五) 定期对步道及两侧可燃物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 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发现市民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火源进入步道管理区域,应当及时劝阻;监控中心的值守人员应当24小时对管理区域内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监控,并与现场服务人员进行联动处置。
第二十六条 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及巡查,及时组织实施设施缺损维修、表观病害维修、设施清洗保洁、设施日常保养等,保持桥梁处于健康状况,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影响桥梁安全运行的情况时,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应急预案处置,立即上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围挡,必要时采取封闭桥梁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步道高架桥上开展快走、暴走等齐步走(跑)形式的群体性运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民担任志愿者,及时报告步道运营安全问题和隐患,检举揭发危害步道运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步道环境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条 步道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在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步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步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步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