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公开征集《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7-08 08:22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市政园林审批服务便民化,实现“信用越好,审批越容易”,我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起草了《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书面意见于718日前反馈至邮箱:szyljxxb@xm.gov.cn

附件: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978

 

(联系人:陈佩琼 5180767

 

 

 

 

 

附件: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园林“放管服”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办事,同时服务省市重点重大项目,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市政园林行政审批信用承诺的有关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园林局审批处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审查和管理。市市政园林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监督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其他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三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便利。审批处应当梳理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三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审批项目和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并在市政园林网站和审批窗口公开。

第五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愿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申请容缺受理。

申请人应当在审批期限截止日期前一个工作日之前补交材料。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补交材料的,审批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愿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申请容缺审批:

(一)申请人为本市省市重点重大项目的业主或承建单位;

(二)申请人属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A级企业;

(三)申请人属我市燃气企业信用A级企业;

(四)申请人属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申请人申请补交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延长30日。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材料的,审批处应当撤回许可。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我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我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我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对申请容缺受理或容缺审批的申请人,违反社会信用承诺,未能按承诺时限补交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享受市政园林行政审批的便利。

申请人违反社会信用承诺,未能按承诺时限补交材料,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市政园林局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我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申请人应根据我局告知的内容作出真实承诺,并按承诺内容切实履行。

经核查,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局将撤回行政许可,同时加强对申请人的监管力度: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请人未按承诺书履行承诺的;

对违反告知承诺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享受市政园林行政审批的便利;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市政园林局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条  申请人属于我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能享受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市政园林行政审批便利措施。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园林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