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二)编号:0-00413642-3-A-14-02-01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
五、审批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八条、十条、二十一条;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二十一条;
(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六、申请条件
准备外调、外运的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花卉、药材、干果及其种子、苗木与繁殖材料、木材、竹材及制品的单位(人),申请植物检疫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产权所有人提供拟调运植物的权属证明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或《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植物检疫证书》的,需提供产地检疫或现场检疫凭证;
(二)调往省外的苗木和种子,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三)提供货物销售发票或其它可证明货物价格的资料,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由申办人在报检单上注明该货物的价值。
七、办理方式
进入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中心(网址:http://shenpi.xm.gov.cn/index.do)申报预审,预审通过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20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20号窗口: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厦门市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加盖公章);
(五)《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植物检疫证书》;
(六)《植物检疫要求书》;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货物销售发票或其它可证明货物价格证明(加盖公章);
(九)如法律法规要求或调整,需要提供附加材料的,具体请咨询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窗口。
注:上述申请材料(纸质)。
九、办理程序
(一)网上预审、窗口接件、受理
1. 申请人将资料上传网站,窗口人员进行预审:
a) 该申请事项不符合申请条件,不通过处理;
b) 该申请事项提交的材料不足应补交,补交处理;
c)该申请事项符合申请条件,通知申请人将书面资料报送窗口,收件处理。
2. 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a) 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办理收件并受理,出具《市市政园林局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进入审批环节;
b) 对符合办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出具《市市政园林局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件的,办理受理,出具《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进入审批环节;
c) 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收件或办理退件,出具《市市政园林局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现场勘察
检疫人员核查现场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现场抽取样品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的结果做出结论,提出是否准予调运许可的初步意见,进入审核环节。
(三)处室审核
业务部门根据检疫人员出具的现场检疫结论,提出审核意见:
1.如现场检疫结论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准调运的决定,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2.如符合审批要求的,进入审批环节。
(四)审批办审批
局审批办根据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进入办结环节。
(五)办结
局审批办办理许可文件的制作及送达工作。准予的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准予的发《不予批准通知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接件至受理5个工作日,受理至上报15个工作日(不包含企业申请材料补正、企业对基本符合项整改、作出行政许可的时间)。
(二)承诺时限
接件到开具补正告知书2个工作日,受理至上报6个工作日。(不包含检疫、补件、上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不包含企业申请材料补正、企业对基本符合项整改、作出行政许可的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
见《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20号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805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网站地址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表格下载):http://xmas.gov.cn
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中心(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shenpi.xm.gov.cn/index.do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投诉监督电话:5181120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
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