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伟艺
上个月,我们分析了无锡燃气事故的调查报告,探讨了一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和主体责任划分的问题,两篇文章分别是《从无锡燃气事故报告看企业主体法律责任》《从无锡燃气事故报告看监管主体法律责任》。
我们也提到,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事故还可能涉及其他主体,比如餐饮场所的产权人、物业单位等,这些主体是否需要负责,什么情况下需要负责?
这一期,我们来分析这个问题。
餐饮场所燃气事故引发的纠纷多为侵权责任纠纷,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过错。我们结合3个已判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与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案号(文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具体的信息。
第一个案子来自广东惠州。
2016年4月8日6时10分许,惠州市某饮食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事故造成9人受伤。《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距离饮食店杂物间南墙约70CM的液化石油气瓶的气相角阀处,起火原因为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杂物间内煮炖品的燃气炉明火后发生燃烧,进而导致火灾。
几名伤者治疗后对饮食店和业主提起诉讼,法院综合饮食店与业主对事故的过错程度,判决饮食店承担70%责任,判决业主承担30%责任。
在公开的7份二审判决中,业主均承担30%责任,承担金额分别为8102元、6050.44元、4470.51元、10874.59元、2827.44元、105922.72元、7140.38元,共计145388.08元。
法院认为该业主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业主把其所有的整栋楼房用于出租经营,其对该栋楼房的出租经营活动应该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没有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也没有对租户做足相应的火灾安全指引,在发生火灾时,楼顶消防通道以及消防门还存在紧栓情况,其对伤者损失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个案子来自江苏南京。
2016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南京某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导致附近店铺在内的相连房屋受损、22人受轻微伤、停放路边的部分车辆受损。
2017年1月13日,南京市认定本次事故系一起油烟机清洗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餐厅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油烟机清洗操作人员作业时打开的灶具阀门熄火后未关闭严密,作业完成后,未关闭全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阀门和汇流器上的阀门,导致其中一台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阀门和汇流器上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残余的液化石油气沿管线经灶具泄漏到后厨房,逐步挥发扩散后达到爆炸极限,遇电冰箱或热水器内继电器动作时产生的电火花引起闪爆,转而成为爆轰。
某小吃店在本次事故中受损,因此起诉该餐厅经营者、油烟机清洗操作人员、保洁服务中心、燃气公司和业主,法院判决餐厅经营方(包括合伙人)承担50%责任、保洁方(保洁人员及公司连带责任)承担3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责任,业主承担10%责任。
根据判决,业主承担10%责任,赔偿金额为78955元。
其中,法院判定业主承担责任的原因为:案涉房屋出租给餐厅时,厨房地坪下挖近90cm,导致设置在厨房的储气间存在通风不畅的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人对此存在过错,与爆炸事故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故其应对案涉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个案子来自上海。
2015年11月10日18时50分许,上海市某餐馆发生爆炸,致在内用餐的顾客张某等多人受伤。顾客张某治疗后,因各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顾客张鹏诉至法院。
该案中,供用气双方(餐馆和瓶装气企业)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为爆炸事故系因餐馆自行更换液化气钢瓶时液化气泄露遇明火所致。
主要原因为:餐馆经营者在未办理任何相关证照的前提下违规经营并违规自行更换液化气钢瓶,直接导致燃爆事故的发生。而燃气公司作为液化气钢瓶的销售商,在提供液化气钢瓶时,一方面未审查其用气条件,另一方面未按照规定由送气人员更换、装接钢瓶,而是将充装满的钢瓶放置在餐馆,放任用户自行随意使用,亦是造成本起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房屋的转租方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因为该案房屋在出租、转租、实际使用过程中均存在与其原本的仓储用途不符的情况。法院认为房屋的转租方在转租的过程中改变房屋用途,且对餐馆违规经营、使用液化气未尽到必要的安全告知及防范义务,对该案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房屋的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也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应对其名下房屋的出租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管理,该案事发房屋出租违反房屋用途出租房屋,未对承租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管。而房屋管理方在日常巡视中发现存在经营餐饮、使用燃气装置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后,亦未尽到管理义务、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反而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存在一定过错。
该案中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总数为4520元,金额相对较小,未检索到该案二审判决(可能没有上诉)。
从上述3个案例可以看出,关于业主和物业单位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除了事故原因和因果关系之外,法院认定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过错,考虑因素包括业主提供的房屋是否具备安全用气的条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尽到监管义务以及物业单位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等,具体需要结合个案的情况分析。
注:
第一个案子是系列案,有7份二审裁判文书,案号是(2018)粤13民终1328号、(2018)粤13民终1691-1696号。
第二个案子案号是(2018)苏0106民初2592号。
第三个案子案号是(2018)沪02民终11406号。
来源:敬法
编辑:林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