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0-14-01-2023-00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15
标 题: 闽林〔2022〕4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内容概述: 闽林〔2022〕4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闽林〔2022〕4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3-02-15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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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不予处罚或给予相应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标准。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分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范围,或者难以细化、量化种类和幅度的,不分裁量基准档次,依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四条 适用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围绕立法宗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二)公正原则。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原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同的行为适用基本相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人人平等;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接受各方面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危害后果,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损害评估、赔偿磋商、协议签署、司法确认或及时履行赔偿相关工作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从轻考虑。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其违法情形属“较轻”裁量档次,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不予处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立卷归档。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处罚涉及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等情形,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责任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

  (四)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或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时,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按裁量基准由较重、一般降低一个档次裁量,按裁量基准为较轻档次的,降低至该档次的最低限裁量;符合减轻处罚条件,需对当事人给予低于法定最低限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按裁量基准由较轻、一般提高一个档次裁量,按裁量基准为较重档次的,提高至该档次最高限裁量。

  第十二条  《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上限数中的“以下”或法律法规规定包含的,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报或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林业涉刑案件移送应当建立卷宗存档。

  第十四条  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等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的执法事项,应当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衔接,依照相关规定和方案进行移交,将赋权清单和实施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裁量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则。未制定的,按本裁量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与行政处罚权责清单调整的,《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照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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