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那么具体对设置燃气灶具厨房的面积、高度、通风、光照等等都有什么样的要求?现整理汇总现行标准规范关于使用城镇居民(不含工业及商业用户及农村用户)用户燃气灶具房间的相关要求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标准及内容。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全文为强制条文的《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条文关于安装燃具的厨房有以下规定:
8.2.2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2.3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相应条文解释:
8.2.2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4.4条和第10.4.5条编写。“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主要是考虑燃具燃烧需要氧气,而通风条件差燃烧产生的烟气不能及时排至室外,使环境缺氧就会加剧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会对燃具的使用者构成致命伤害。不应安装在卧室内和应安装在非居住房间是防止漏气或缺氧对人身的伤害。
8·2·3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4·4条第4款制定。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主要是防止火灾的发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版)
GB 50016-2014(2018版)关于使用燃气灶具厨房设置位置有条文: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GB50096-2011条文要求如下: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 5m2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条文解释:
8.4.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整理。考虑到浴室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因此浴室内不允许设置有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设备。要求厨房等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通风良好”是指能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且燃气灶和其他燃气设备能符合本规范第8.5 节的规定。允许安装燃气设备的"其他非居住房间"是指一些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厅以及与之相通的过道等。
GB50096-2011中对厨房有通风的相关要求条文: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 ,并不得小于0.60m2。
条文解释:
7.2.4 本条文基本为原规范的保留条文。条文中通风开口面积是最低要求。为避免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开向室外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或开向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提出了要求;同时为避免设置在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的阳台或封闭阳台的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阳台或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提出了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GB 50028-2006条文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4.5 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 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 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 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 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 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10.4.6 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 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擘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
CJJ12-2013相关条文如下:
4.1.1 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4.2.1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
2 设置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2m。
相应的其条文解释为:
4.1.1 本条等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规定。非居住房间主要指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或独立使用的设备间。
1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规定,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套系指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2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规定,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卧室为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起居室(厅)为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3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规定,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4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规定,非居住房间系指一些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厅以及与之相通的过道等。
5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规定,非居住房间系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为保证住宅单元的安全,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部不应设置燃具。
4. 2.1 设置灶具的房间要求主要根据国内有关标准规定编制。
通风良好的厨房和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安装灶具为国内外通用做法。
1 厨房应设隔断门与卧室和起居室隔开,以防止泄漏燃气和烟气危害人身安全。
来源:E网燃气
编辑:林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