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燃气中心 > 通知公告
厦门市燃气中心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
2019-10-15 04:11 【字体:

  根据《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7〕725号)的文件要求,按照2018年4月11日厦门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工作会的精神,现将我市燃气经营企业2019年第三季度不良行为信息及扣分情况予以公示:

 

  1、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餐饮用户钢瓶配送工作中,存在向未设置专用瓶组间的用户超量供气的不良行为,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19]0001号)。

 

  2、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回收非本企业钢瓶,违法情节分类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档次为P6,扣分值为60分,依据厦门市海沧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海城管罚[2019]20号)。

 

  3、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运输瓶装燃气的过程中,未持有道路危险从业运输资格证,违法情节分类为严重,不良行为档次为P5,扣分值为50分,依据厦门市海沧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海交执法罚[2019]730号)。

 

  4、厦门中油鹭航油气有限公司,未做到燃气钢瓶流转数据的可追溯查询,违法情节分类为严重,不良行为档次为P5,扣分值为50分,依据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城执法[2019]163号)。

 

  5、厦门杏泰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员工非法储存液化气钢瓶,违法情节分类为严重,不良行为档次为P5,扣分值为50分,依据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海(钟山)行罚决字[2019]00096号)。

 

  公示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如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按《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以书面方式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异议处理结果,以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厦门市燃气中心    

  2019年10月15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