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9〕322 号)
时间:2019-10-08 16:10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9年9月27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73号)要求,决定在局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严格执法。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着力点,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有机统一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使良好法治环境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政、园林、林业事业的良好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在局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机关各相关处室要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及办事大厅,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公示途径。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均要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推动建设全市统一公示平台,归集全局所有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2.事前公开。结合机构改革后核定的职权职责,制定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重新修订、编制并公开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救济渠道、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内容。

3.规范事中公示。在执法中出具规定的法律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推行说理式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在执法中要注意加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处罚与教育并重;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工作,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4.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5.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机关各相关处室应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文字记录。规范开展执法文书文字记录工作,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强制时,要认真填报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事实照片、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条款。特别是在法律文书送达时,逐步推行公证制度,保证执法文书送达合法有效。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制定或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音像记录。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 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各单位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各单位执法具体情况确定。

3.信息和档案管理。要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结合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自动生成不可删改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

4.信息运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5.装备建设。要统一标准,支持、推进各单位加强音像记录装备建设,为推行音像记录提供必要条件。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局机关和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审核主体。由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负责局机关的法制审核工作。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门法制审核人员,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的作用。

2.审核范围。要依据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

3.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情形。

4.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实施步骤及具体要求

(一)安排部署阶段

1.制定方案。制定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系统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于9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2.摸底调查。按照市司法局部署要求,9月30日前对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打好基础。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3.加强建设。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机关相关处室要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平台资源优势,做好权责清单、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双公示”等平台与市司法局网站的链接、整合功能、优化建设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加强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音像记录设备建设,做好法制审核人员选配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局审批处、局政策法规科技处,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

4. 为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市市政园林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建立落实联络机制,明确一名三项制度联络员对接工作,联络员名单于9月30日前报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其他处室、单位配合

(二)实施阶段

1. 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根据各部门的反馈,列出2019年度“三项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清单。报市司法局备案,相关工作要在9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2.基层跟进。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等工作,并将相关文件报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备案。

责任单位: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

3.统筹推进。局机关要加强对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相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主动接受市司法局、市审改办、市信用办的指导,做好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程序的衔接,确保全市出台的各项制度步调一致、方向统一、各有特色。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相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局审批处牵头,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三)全面推行阶段

1.规范实施。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9年10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大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

责任单位: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

2.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加强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局效能办

3.优化提升。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和局机关各业务部门报告,不断改进和完善,注重总结,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的好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

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公众号等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共享或报送等形式将有关执法信息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实施并动态调整。明确我局系统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全面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改革后核定的职权职责,重新修订、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5.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建立健全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和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要明确有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信息调阅权限。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

6.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务。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的激励机制。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补充法制审核力量,切实解决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强制均须进行法制审核,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对是否属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存在争议的,应纳入法制审核范围。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厘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的工作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力亲为,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二)加大检查力度。局机关要加大对推行工作情况的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性,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要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提升推行工作的成效。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牵头定期梳理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三)鼓励探索创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与“放管服”改革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有机结合,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制定“三项制度”培训教育计划,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要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反馈制度,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制定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附件:1.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2.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附件1: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市政园林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市政园林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市政园林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

第三条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 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 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由信息中心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九条 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信息中心下载、存储。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负责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执法记录档案,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监督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信息中心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应当不定期对本系统监督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报。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监督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附件2: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市政园林执法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责任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认。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罚当其过、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脱岗、失职或者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四)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者暂扣、没收财政票据,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六)使用、损毁先行登记保全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只罚不管,以罚代改,以罚款代替其它行政处罚的;

(九)打、骂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对取证材料和先行登记保全的物品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它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本章第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由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六)下级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因上级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下级反映情况不清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上级决策失误的,下级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上级承担次要责任;

(七)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案件,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任用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必要时可责令有关人员作出检查:

(一)执法中出现特殊情况,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在适用中出现偏差的;

(二)依法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的故意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执法过错案件的追究一般由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按受理、调查、认定、追究的程序进行。受理案件包括: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或者通过舆论监督提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或者举报的执法过错案件。

承办机构和案件受理人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严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对于泄密或者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于各种渠道反映的执法过错案件,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完成,逾期不能结案的,须报局领导批准。

局内各有关处室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调查,并根据承办机构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完成一定的调查任务。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阻挠调查工作的开展。

承办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承办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依法认定案件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经审核认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我局根据承办机构的建议和认定意见,对责任人予以追究,由办公室及时通知被追究人,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事处记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晋职、任免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因执法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由我局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因殴打、辱骂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执法过错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我局将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处室和个人,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对有关责任人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有关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开除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处室的年度评优资格,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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