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党组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推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4-15 15:06

  中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党组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推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调动局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营造勇于担当作为、主动创先争优的干事创业氛围,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推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党组

  2020年1月2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推进

  机关干部能上能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福建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锻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向心力,为推动全局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助力“两高”城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奖功罚过、突出激励,容错纠错、鼓励担当,引导机关干部干事创业、开拓进取,树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导向。

  第四条(要义)本办法主要规范机关干部的组织调整。机关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机关干部。下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事业单位结合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能上能下的岗位设置评聘实施方案。

  第六条(能上的情形) 机关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有如下表现的,作为能上情形予以重点记录:

  (一)努力钻研业务工作,工作中有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或推广的;

  (二)服务意识较强,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帮助群众或部门解决实际问题,或化解疑难业务积案有重大突破,受到赞赏的;

  (三)上级部门到我局召开现场会,推广我局工作经验的,其为牵头负责或重点参与人员;

  (四)撰写工作经验、做法在上级报刊推广、发表的,或在上级会议上进行典型发言的;

  (五)所在处室、单位的工作接受上级检查,得到领导充分肯定的,其为牵头负责或重点参与人员;

  (六)个人受市级或以上综合表彰的,或牵头负责、重点参与的处室或单位受单项表彰的。

  第七条(结果运用) 机关干部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绩效工资、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倾斜。

  (一)与评先评优挂钩。年度具有能上情形且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表现优秀的机关干部,优先作为年终各项评先评优人选;

  (二)与选拔任用挂钩。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表现优秀的机关干部,按本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选拔任用或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任用。对符合条件的局属事业单位优秀干部,推荐选拔到机关工作。对优秀、年轻、有潜力的干部,推荐提拔到基层单位任职锻炼。

  第八条(能下方式)下的方式主要有:健康原因调整、调离原工作岗位、免去领导职务(不包含因组织需要主动改任非领导职务)、降低职务职级、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九条(健康原因调整) 机关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离岗超过一年的,或因病离岗虽未到一年,但对岗位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保留原职务层次的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相适宜的岗位或者免去领导职务。

  第十条(关心关爱) 对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的机关干部,局工会、所在处室及党支部负责人要积极给予关心照顾,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干部的精神状态及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尽力帮助解决。其完全恢复健康后,结合职位空缺、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适当的岗位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 机关干部因家庭困难、负担较重、身体欠佳或者个人能力素质不适应现职岗位需要等原因,本人自愿提出不再继续担任现有领导职务的,应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和充分兼顾个人意愿,经组织慎重研究后,可免去现有领导职务或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日常监督) 加强对机关干部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作风不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管理层级、问题性质,由局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约谈提醒。

  第十三条(需下的情况) 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在三个月内仍没有改正,不适宜担任现职,应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大是大非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松动,关键时刻经不起考验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三)不敢担当、懒散懈怠、在位不为,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得不到推进,在机关干部中反响较差的;

  (四)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意识不强,涉及多部门事务推诿扯皮、不主动协调或不配合,或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贻误,产生重大损失、引发重大矛盾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单位工作组织不力,领导班子不团结,互相拆台不配合,造成单位人心涣散,经常上访,单位经常出现违纪违规等问题的;

  (六)作风不严不实,品行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工作秘密保守不当,或重大舆情处置不当,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八)群众观念淡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方式简单粗暴,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能够予以解决的久拖未决,群众意见较大的;

  (九)无客观原因,个人或所负责的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且排名靠后的;

  (十)无客观原因,个人或所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连续两年考核综合情况在同级同类人员中排名落后、差距明显的;

  (十一)工作出现较大失误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或因从事同类工作被告诫2次以上的;

  (十二)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四条(调整的程序) 机关干部出现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需予以调整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由局组织人事处牵头成立专门考核组,对机关干部应予以调整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应注意听取机关干部本人的解释说明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决定。局组织人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形成调整的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形成集体决定。

  (三)谈心谈话。由局党组领导与被调整的机关干部进行谈话,宣布对机关干部的调整决定,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实行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或调整程序。

  (五)申诉复核。机关干部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容错纠错)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领导干部,把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推动发展中的工作失误及无意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区分开来,保护机关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符合《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宽容改革失误鼓励担当有为的工作意见(试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完善容误免责机制改进干部考核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可容错纠错情形的,经调查认定后可不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机关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参照第八条相关调整形式予以调整。

  (一)对德才素质较好,但因用非所长、人岗不适等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机关干部,本着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安排到局机关合适的岗位。

  (二)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机关干部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并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能否重新任用的重要依据;其待遇按同职级对待。临近退休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

  (三)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根据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有关规定,予以降低职务职级或辞职处理。

  第十七条(影响期) 因问责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去现有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级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八条(调整待遇) 被调整的机关干部从调整岗位的次月起,执行调整后的级别和工作待遇。

  第十九条(跟踪管理)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的机关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管理,由分管领导定期回访谈心,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继续努力工作。所在处室及党支部应跟踪了解和掌握被调整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表现情况,给予关心帮助。符合复出条件的,应及时向局组织人事处反映,局组织人事处会同所在业务处室走访了解后,适时向局党组会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第二十条(工作责任) 推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敢于担当,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实施)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