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25 09:49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经济合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8年9月14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系统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规范合法有效,依据《经济合同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特许经营类合同、工程类合同、货物类合同、服务类合同、公共资源出租类合同、其他资产出借出租类合同、对外合作类合同、对外经济担保类合同及其他经济类合同等的签订和相关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具备合同签订的前置条件:特许经营类合同获得市政府授权;工程类合同,依法依规完成招标或采购程序;货物类合同、服务类合同,依法依规完成采购程序;公共资源出租类合同,依法依规完成审批及相关招租程序;其他资产出借出租类合同,依法依规完成审批和招租程序;对外合作类合同,依规完成审批程序;对外经济担保类合同,依规完成审批程序;其他经济类合同,依规完成授权的,方可进行合同签订工作。

第四条 慎重设定特殊经济合同重要条款,如特许经营合同、公共资源出租合同、其他资产出借出租合同的经营年限、退出机制、调价机制、违约惩罚条款的设定;对外合作经济合同、对外担保经济合同,在充分论证风险的前提下,慎重设定承担的责任条款。

第五条 建立经济合同联审机制。局属各单位应成立合同联审工作小组,设定审核程序,签署审核意见,除单位内部审核外,请单位法律顾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重要的经济合同经集体研究通过,并报本局批准。

局机关各处室承办的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以本处室审核为主。3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和重要的经济合同,请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审核,其中:较为简单的经济合同,经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认为需要联审的,由经办处室组织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及局法律顾问参与联审,根据联审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后报局务会或党组会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要经济合同审批机制。由局属单位报送的特许经营合同、公共资源出租合同、其他资产出借出租合同、对外合作合同、对外经济担保合同等重要经济合同,先经业务处室初审,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审核,并经局法律顾问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公共资源出租合同,由局分管领导批准,相关业务处办理审批手续。上述其他重要经济合同报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批准;由局机关各处室承办的重要经济合同,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款程序审核后,报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批准。

第七条 规范合同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表签字生效,由其他代表签字的合同,要履行委托手续,未经委托的代表不得随意签字。合同要签明日期。

局机关承办的经济合同,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局分管领导签订;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及重要经济合同,由局主要领导签订。其他人一律不得作为合同签订人。

第八条 加强合同执行管理工作。短期内即可完成的经济合同,着重加强验收环节的管理;长期执行的经济合同,着重加强履行过程的监管,执行过程有重大情况变化的,要适时修订完善合同;有违约的,要依合同约定落实惩罚条款,出现严重违约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终止合同的,依法启动终止合同程序。合同如约到期的,如期终止合同。

第九条 补充合同及合同的修订。合同执行过程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原合同重要条款需要修订的,按第五条相关条款进行审核;需经局审批的合同,其补充合同,修订的合同文本,按第六条款报局批准后方能签订。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因合同一方严重违约,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局属各单位未报局审批的经济合同由签定单位自行处理,局机关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各经办处室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自行处理。凡经局批准的重要经济合同,需报本局研究批准后,由签定单位启动合同解除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经济合同档案管理。经济合同应定期入档,及时交由单位档案室统一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管。各单位要定期检查经济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的问题和合同执行偏差问题。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管工作,定期检查经济合同的签定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局直属党委把经济合同管理纳入主体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合同出现明显漏洞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合同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